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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暂行管理规定,租车的朋友不妨看看

发布日期:[2014-05-07 09:50:52]

租车行业的崛起大家并不陌生,广州包车带来的各种好处大家也体验到了。那么租车行业日益增涨,我们租车的朋友怎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那大家可以看看汽车租赁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轿车租借业处理,维护轿车租借业运营人(以下简称租借运营人)和运用租借轿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推进轿车租借业的健康开展,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轿车租借是指在约好时间内租借运营人将租借轿车交给承租人运用,收取租借费用,不提供驾驭劳务的运营方法。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除公共轿车、出租轿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卡车、特种轿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借运营活动。   

第四条 轿车租借业的开展实施统筹规划,多家运营,统一处理的准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分担任本辖区轿车租借业的处理。交通主管部分所属的路途运政处理安排具体实施轿车租借业的处理职责。国务院报价

主管部分会同交通主管部分拟定轿车租借业收费项目。各省级报价主管部分担任规则本辖区轿车租借业收费规范,报国务院报价主管部分存案

第二章 开歇业处理   

第六条 运营轿车租借业有必要具有以下技能经济条件:

(一)装备轿车不少于 20辆,且轿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 万元。租借轿车应是新车或到达一级技能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完全有用的车辆行进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轿车车辆价值5% 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运营和工作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借轿车投影面积的1.5 倍。

(四)有必要的运营安排和相应的处理人员,在运营处理、车辆技能、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能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历。   

第七条 请求运营轿车租借业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部分证明和公司安排规章、运营可行性剖析陈述、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当地县级路途运政处理安排提出开

业请求,由县级路途运政处理安排审阅后,报地市级路途运政处理安排批阅。

(二)地市级路途运政处理安排查看同意后,核发《路途运送运营许可证》。

(三)凭《路途运送运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处理、税务等部分处理有关手续。 (四)按同意的数量置办车辆,处理租借轿车入户并按有关规

则处理车辆第三者职责险,到路途运政处理安排收取营业性《路途运送证》。   

第八条 路途运政处理安排收到租借运营的请求后,应依据其具有的技能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租借运营人停止运营,应于 s日前向原审阅、同意的路途运政处理安排申报并处理有关手续,缴销《路途运送运营许可证》、《路途运

送证》,并向工商行政处理、税务等部分处理有关刊出手续。

第三章 租借活动处理   

第十条 租借运营人有必要遵守路途运送和报价方面有关法令、法规,承受路途运政处理安排和报价主管部分的处理、辅导、监督、查看。  

第十一条 租借运营人有必要依照交通部公布的有关技能规范,加强车辆技能处理,保持租借轿车技能状况杰出。   

第十二条 租借运营人有必要按省级报价主管门规则和租借收费规范收费。   

第 十三条 处理租借轿车事务应签定租借合同,有必要运用由各省级路途运政处理安排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拟定的轿车租借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含:租借运营人称 号、承租人称号、租借轿车车型、色彩和车辆号牌、行进证号码、路途运送证号码、租借期限、计费方法、付费方法以及租借两边的权利、职责和违约职责等。

第十四条 租借运营人增加或削减租借轿车,有必要向路途运政处理安排请求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 租借运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职责准则,治安防范措施和运营处理的各项准则,加强内容处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 租借轿车车主有必要与轿车租借运营人称号相一致。凡不是租借运营人所属车辆、未处理轿车租借业合法运营手续的车辆,一概不得用于租借。

第十七条 路途运政处理安排对租借运营人的运营资历和运营行动进行监督 处理,对租借运营人实施运营资历、技能经济条件和运营行动的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 承租人租借轿车,有必要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用证件和必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牢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借轿车,应对承租轿车进行查看,承认租借轿车技能状 况杰出,并要核对行进证、路途运送证等证件是否完全、有用,行车中应随车带着上述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 租借运营人和承租人使用租借轿车从事营业性运送,须依照路途 运送处理的有关规则向路途运政处理安排提出请求,经审阅、同意后,方可从 事营业性客、货运送。

第二十一条 租借运营人和承租人在实施租借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 商解决。洽谈不成时,能够请求交通主管部分调停,或请求合同处理机关、仲 裁机关调停,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四章 法令职责。

第二十二条 租借运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 部分或其托付的路途运政处理安排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租借运营人未按本规则第七条收取《路途运送运营许可证》私行运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租借运营人未按本规则第七条收取《路途运送证》私行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越30000 万元。

(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带着《路途运送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租借运营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则收取租借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 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越30000元。

(五)租借运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则第二十条私行从事营业性运送的,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分不服,可在收到处分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处分决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拆且拒不执行处分决议的,作出处分决议机关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路途运政处理安排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轿车租 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实施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担任解说。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分和报价主部分可依据本规则 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1998年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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