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行业新闻

租车拒不给租金

发布日期:[2015-03-30 11:55:38]

近日,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租车者李先生支付租车行租金和收车费共计14万余元。

   2013年10月,李先生在某租车行租了一辆奥迪小轿车。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租金为每天500元,限驶200公里,超出公里数每公里加收1元。李先生在使用过程中,若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租车行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车辆,终止合同,收车费郑州市内1000元、省内3000元、省外5000元,由李先生承担。随后,李先生交给租车行900元押金,取走了车。

   3个多月后,租车行收到通知,租给李先生的轿车被停放在了租车行经常保养维护车辆的修理厂,保养维护后一直无人取。租车行立即与李先生联系。李先生称自己在外地,有空了会去修理厂取车。孰料,这一等就是大半年,其间,李先生未到修理厂取车,也不办理租赁车辆的交还手续及支付租金。2014年7月,租车行将车辆取回,另派他用,并多次向李先生讨要租车费、收车费等有关费用,无果。今年1月,租车行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到了惠济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租车行与李先生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租车行依约向被告李先生交付了车辆,被告李先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车辆使用期间相应费用,并在合同终止时将车辆完好交还原告。

   被告李先生将车辆送至修理厂保养长达半年时间不取车,也不与租车行协商解除合同,返还车辆并缴纳租金。租车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取回车辆并终止合同。因合同中约定郑州市内收车费1000元,故租车行主张李先生支付收车费1000元,应予以支持。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及收车费共计145500元。

     最后,广州包车--斗源租车公司提醒大家,租车期间,不要存在什么侥幸心里,到了还车时间,一定要给电话租车公司,以免产生什么纠纷,就好比以上案例,租车者李先生就是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车子不还就没事了,这样他的半年时间不还车,还是按照正常租车费用来计算的。
     此文转载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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